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动物防疫法修订,对基层兽医体系建设提出哪些新要求?对畜禽养殖、活体交易产生哪些影响?在交通运输、无害化处理环节又有哪些新规定?针对读者朋友重点关注的问题,农村新报全媒记者专访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
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本次修订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处长何年华表示。
总则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修订后的法规,对于保障兽医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权益、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方面,要求也更加明确。”何年华介绍,法规要求提高基层防疫人员待遇,除表彰奖励,动物防疫人员依法享有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待遇。
特定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
“目前,在县级以上城市的集贸市场,畜禽活体交易、宰杀仍然常见。集贸市场人流量大、环境复杂,更容易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何年华介绍,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的活体交易。
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新规还增加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何年华认为,“这是在《生物安全法》基础上的调整、完善和补充。”
例如,关于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新法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线路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还新增一章专门规范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等问题。“这有助于加快无害化场所的建设,更好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和可持续运行。”何年华表示。
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从重处罚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何年华说,“例如,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专门作出了规定。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法规要求,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