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三条 量化分级管理遵循“量化评价、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分级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通过随机检查方式,对动物诊疗机构评定等级,并按评级结果进行量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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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动物诊疗机构量化分级的管理和督查指导,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结合风险评估,适时调整相关内容和分值。
第六条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动物诊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和评分,确定等级,现场公示动态等级,并将季度、年度评分结果上报至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上报的分数及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公示最终评定结果。
第三章 量化分级办法
第八条 量化分级是根据确定的日常监督频次,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公示情况、人员配备、诊疗活动、兽药使用、档案记录”等状况进行评估分级。
第九条 评级结果。
评级结果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评定等级按季度和年度公示,方便群众做知权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一)动态等级。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填写《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总分100分),按照评分结果进行评级。分为“优秀”A级(评分100-90分)、“良好”B级(评分89-80分)、“一般”C级(评分79-60)、“不合格”D级(评分60分以下)。
(二)年度等级。各区根据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全年动态检查结果,计算年度平均分确定年度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分值分布同动态等级,相当于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
第十条 等级调整。
(一)动态等级调整。动态等级为较低等级的,除本次评级中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行政处罚不予调整外,动物诊疗机构经整改完成后,可在本季度等级评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工作实际情况,依申请安排复查一次,复查结果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由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覆盖前次评定成绩。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上报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级成绩与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日常抽查成绩差距较大时,经市、区两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协商认定后,予以适当调整。
(二)年度升级和降级。本年度量化平均分高于本级标准的,下一年度晋升到相应层级,同时按要求减少监督频次;本年度量化平均分低于本级标准的,下一年度降低到相应层级,同时按要求增加监督频次。
第十一条 评定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
(一)动态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将本次动态等级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上予以公示。“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以“大笑”“微笑”“平脸”卡通图形分别表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D级不贴任何图形。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动物诊疗机构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未经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摘下、更改或遮盖“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上旬、4月上旬、7月上旬、10月上旬前,将上一季度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级成绩汇总后上报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汇总成全市季度动态等级评定结果,予以网站公示。
(二)年度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于下一年1月上旬前上报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核实形成全市年度等级报告,予以网站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综合评定,并由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当场签字确认,现场反馈。
第十三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年度成绩纳入动物诊疗机构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在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量化分级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实施分级监督,强化监督执法。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上年度等级为A级的动物诊疗机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2次/年;上年度等级为B级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3次/年;上年度等级为C级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4次/年;上年度等级为D级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6次/年。对年度等级为C级和D级的监管对象,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力度。具体监督检查次数和时间间隔由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原则上不低于年度等级所对应的动态评级频次。
第十七条 完善痕迹管理。通过监督检查,完善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档案,实现对各类执法文书、基础数据、统计信息、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内容的痕迹管理。
第十八条 形成通告机制。市、区两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中,对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年度评级情况予以通告,对获评A级的动物诊疗机构,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评审管理。年度评级结果作为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和考核等评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是指涉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满半年的机构应加强监督指导,不予以量化等级评价。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满半年后,在接下来的整年度中按照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1次/季度实施,并依据当年度的动态评级结果,计算年度平均分确定年度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