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我国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同时该条还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根据上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了《新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本系统业务骨干、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完善,下发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按程序公布了征求意见结果。在此基础上,该《办法》经自治区畜牧兽医局专题会议、局务会议审议,经修改完善形成《新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二、目标任务
选址风险评估应当以动物疫病防控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高效便民、综合评价”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兴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这四类场所时适用,同时规定了不予评估的情况(第二条,第九条)。
(二)评估原则
强调了评估过程中注重因地制宜和便民高效的综合评价原则(第三条)。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为方便群众和提升可操作性,制定了《新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风险评估申请表》,列明了评估所需材料清单(第五条)。
(四)评估程序
明确了评估组织主体、评估专家产生、程序和结果判定。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由县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五)评估内容
列出评估要素与评估要点,并做具体量化在附件中增加了《新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第七条)。
(六)评估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仅作为动物饲养场等四类场所满足选址评估的要素之一。有关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其他要求仍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