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拟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更科学的评估防疫条件、提升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更有效的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组织开展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养殖环境、动物分布、消毒设施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通知精神,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完善,下发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征求本系统、环保、规划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并通过农业信息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再次组织相关企业、本系统业务骨干、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形成《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
二、目标任务
科学评估新建场所防疫条件,提升生物安全水平,有效切断疫病传播,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选址距离确认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应用等。
一是评估范围。本评估办法只评估新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
二是评估内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等四类新建场所选址应与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并对距离做了低限设定。有两项不符合要求的或一项低于规定距离60%的,不予风险评估。明确新建动物饲养场等四类场所要在畜禽养殖禁养区或限养区之外。
三是评估程序。
1.相关新建场所申请人向当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机关提交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组现场开展评估。
3.专家组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分值 100 分,专家组综合选址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同意设立”。综合选址评估分值达不到 80 分的,视为评估不合格,评估结论为“不同意设立”。
四是评估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仅作为动物饲养场等四类场所满足选址评估的要素之一。有关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其他要求仍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