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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黑政办发〔2020〕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省农业农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我省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渔业发展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与农村生产、农业农村部门事业发展专项用途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省利益最大化。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把项目资金用到对全省“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确保项目资金实施效益最优,全省利益最大化。

(二)坚持明确权责规范分配。下放审批和管理权限,能够采取因素法的一律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安排项目,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分配谁监管”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级负责,权责一致。

(三)坚持综合审核评估效能。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机制,构建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落实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涵盖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提高项目预期效益。

(四)坚持全程公开透明。推进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按其责,及时按规定公开扶持政策、项目分配、项目执行、项目监督、项目绩效等信息。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任务清单),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负责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财政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业务处室推进整改。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局)和直属单位负责提出各类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县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耕地地力保护。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耕地资源保护。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及保护性耕作、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主要用于支持15个牧业半牧业县符合条件的,以家庭农(牧)场、农牧民饲草种植和草种繁育基地(合作社)、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主的经营主体。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 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条 农业生产救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灾害的预防、控制和灾后救助,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

(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 渔业发展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设施进行适当奖补,对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等方面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成品油价格改革对渔业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等各方面。包括用于渔业发展相关支出,即用于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用于渔业管理相关支出,即用于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等方面。

第十三条 中央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支持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农村厕所改造、绿色植保工程、农田统一灭鼠补助、种业创新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绿色蔬菜基地贴息、中药材基地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全省动物标识采购、省级动物防疫补助、奶业振兴发展、高标准农田项目省级配套、县域经济考评奖励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方面:

(一)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置车辆、通讯器材等。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包括建造办公场所、博物馆、展览中心、培训中心等。

(四)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弥补企业亏损、银行抵押贷款、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不得用于应当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商业活动、广告宣传、品牌打造等方面的支出。

(六)未经允许,不得违规设立基金及投资运营;不得从中安排或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

(七)不得用于非农领域项目支出。

(八)不得用于中央、省级明确禁止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发展方向,明确重点工作任务,精准对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农业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发挥政策资金在全省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引导推动作用。

第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按规定要求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农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和单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编制本级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要加强项目储备,建立“不入库储备、不安排项目”的管理机制,达到一经批复即可执行的程度。

第五章 分配下达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管理”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确定具体支持方向、分配意见等重要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报请省政府批复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第二十四条 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任务,按以下程序施行:

(一)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项目分配意见。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纳入项目库项目排序进行申报,报送市(地)农业农村局;各市(地)农业农村局按照申报要求筛选项目,审核确定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各市(地)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申报的项目,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厅长专题办公会通过,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联合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四)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同一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违规多头申报,对已有普惠制等政策渠道支持的项目或已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的同一环节,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安排给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按照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平台,根据职责分工,将项目资金政策、预算、分配、执行、绩效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包括:

(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具体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项目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项目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对市县项目资金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的抽查。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出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置应细化量化,能够全面反映专项资金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总体情况。

市县应按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编报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报送、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项目分配的前置条件,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应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相关法规、政策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项目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脱离实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采取“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项目资金执行、使用、管理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建立项目执行调度督导机制,组织各地通过平台定期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情况,积极开展实地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项目资金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完成各类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保证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区分责任主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主观故意违纪行为的市县予以重点监督,并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方面予以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统筹整合的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和《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农厅规〔2019〕2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农厅函〔2019〕19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00018/202209/b6815dc459bc49188fb411e563ab75b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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